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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股民向中概股索赔会变容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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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办、国办名义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对于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行动指南,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提到了“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等问题。《意见》的出台,对中小股民来说意味着什么?《中国经济周刊》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法律人士。

中小股民索赔难点在哪里?

上海因咖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白耀华律师近期办理了一起浙江某上市公司因发生虚增收入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索赔案件,结合该案,白耀华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中小股民索赔维权周期较长是索赔难点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投资者要见到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即俗称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才能起诉索赔。

“我们办理的该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行为发生在2017年,直到2020年上半年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过去3年多才能向法院立案起诉索赔,立案以后还面临着送达、公告、开庭审理、损失鉴定等等程序,维权周期非常长,”白耀华说。

白耀华认为,中小股民信息获取渠道较为单一,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调查取证、起诉维权等方面都会存在较大的困难。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之一,往往有专业的证券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中小股民与上市公司地位并不平等。

白耀华说,《若干规定》为法院受理和审判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实施以来距今已有18年,近年来随着2015年立案登记制改革、证券法修订、科创板设立、注册制改革、金融市场发展以及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等,给此类纠纷的审理带来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及不确定因素,司法实践中关于信息重大性的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更正日)的确定、系统风险的考量、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等均存在着司法实践不统一和争议,这些都增加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中办、国办7月6日出台的《意见》关注到该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若干规定》中规定,以上市公司为被告的索赔案件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办理案件中,白耀华律师还发现存在一定程度的“当地因素”影响。

“我们团队之前代理过位于中西部省份的上市公司索赔案件,由于当地只有这一家上市公司,在当地看来属于‘城市名片’和‘优质企业’,因此在起诉维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地方因素的影响,导致中小投资者维权索赔难上加难。”白耀华说。

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意味着什么?

证券市场有数量庞大的中小投资者,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具备专业性知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如果不符合前置程序就无法起诉,可能会导致受到侵害的中小投资者被拒之门外。

北京因特律师事务所主任肖云成分析认为,在此次《意见》明确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前,其实已有相关规定,而此次《意见》的主要核心在于突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方针,再次强调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显示了我国对于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的决心,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证券监管趋势趋严和证券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几年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也呈现快速增长趋势。肖云成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如果真正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诉讼案件应该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增。所以,此次《意见》在明确取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同时,也同时明确要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工作,主要目的应在于全面推进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来应对快速增长的案件,通过多元化解决机制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山东因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小庆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介绍说,以往中小股民维权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多种途径。

“和解主要是与上市公司进行单独和解,这种方式在缺乏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很难达到利益平衡点;调解主要是股民投资保护中心等相关组织作为第三方参与其中,这期间往往需要证监会的指导;仲裁是较诉讼相对缓和的方式,一般仲裁裁决不会刊登到裁判文书网,虽然股民与上市公司很少提前约定仲裁,但可以在发生纠纷后进行约定,考虑到仲裁的缓和性,一般上市公司也愿意积极应诉;诉讼是所有途径中的最后的权威盾牌,程序和实体要求较高,当然诉讼也会有调解的环节。”刘小庆告诉记者。

刘小庆认为,随着取消行政前置程序的到来,股民维权索赔的机会越来越多,多元化索赔机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白耀华也认为,从实操层面来看,《意见》内容非常具体,如:提出要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追责力度。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这是《意见》对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精神指引和基本态度。”白耀华对记者说。

向中概股索赔会变容易吗?

“我们所说的向中概股维权,绝大多数是向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维权,确实要比在国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维权更有难度,这主要是由于以前股民向中概股维权需要到境外开展维权,而中美证券市场投资人属性之间存有差异,投资金额、国内投资者的股民资格认定、维权成本等均可能成为境内的个人投资人被美国集体诉讼拒之门外的重要原因。”白耀华对记者说,目前,股民向国内法院起诉中概股维权在法律制度上迎来了转机和曙光。

《证券法》第二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均有权对中概股海外上市后虚假陈述问题造成国内股民损失所引发的索赔案件进行管辖。

国内股民就海外上市的中概股境外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索赔案件,通过在国内法院诉讼将有效降低维权的成本,提高维权的效率和对中小投资者的保障力度。

目前已经有国内股民起诉中概股虚假陈述导致股民损失的索赔案件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的立案受理,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当中。

白耀华认为,股民向中概股维权需要注意,由于国内股民都是通过互联网券商进行跨境购买股票的境内投资者,需要搜集证据证明原被告主体的适格性;国内股民需要搜集证据证明通过互联网券商进行交易的事实。

“在VIE架构下,由于中概股上市架构的特殊设计,中概股的境内运营实体可能会提出‘上市主体与境内主体并不同一,境内主体并非虚假陈述主体’的抗辩,国内股民维权可能会面临困境,国内股民需要多收集境内运营主体参与虚假陈述的事实和证据以作应对。”白耀华说。

责编: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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