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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披“理财”外衣蛊惑人心行骗

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披“理财”外衣蛊惑人心行骗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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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检察白皮书》(下称“检察白皮书”),对新的经济社会形势下辖区内金融犯罪新特点、新趋势进行了梳理,并揭示、防范金融管理新漏洞。

记者从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了解到,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持续监管高压下,金融诈骗风险逐年缓解,但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仍为金融犯罪“重灾区”,与此同时案件类型日渐多元,尤其是以私募基金作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不断发生。业内人士建议,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一方面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有待再完善,另一方面相关监管手段需进一步升级。

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

央行日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下称“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风险由前几年的快速积累逐渐转向高位缓释,已经暴露的金融风险正得到有序处置,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过,报告也提及,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面临的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重点机构和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增量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但存量风险仍然比较突出。个别金融控股集团、农村金融机构风险可能暴露,特别是网络借贷风险仍需关注,非法集资形势仍然复杂。”报告称。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新立非法集资案件2978起,同比上升18.5%;涉案金额2204.5亿元,同比增长128.8%。

记者从基层检察机关获取的最新数据也表明,非法集资类犯罪仍是金融犯罪案件的重灾区。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现已连续四年发布检察白皮书,检察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至11月,朝阳区检察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逮捕614件,审查起诉458件,分别占同期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数87.3%,审查起诉案件数82.5%,占比依然最高。

另外,2019年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案金额过亿的就有84件,占比18%。其中,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的15件,超过10亿元的7件,超过100亿元的2件。“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隐蔽性、欺诈性特征凸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表示。

“私募基金”等成诈骗高发领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打着“专业投资理财”旗号蛊惑人心的涉众型金融犯罪高发,尤其是以私募基金作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不断发生。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以来,私募基金领域的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但随着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一些非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基金机构在募集、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也存在突破监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也给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叶萍表示。检察白皮书显示,2019年,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涉私募基金审查起诉案件105件,涉及332人。

她告诉记者,真正合法的私募基金的门槛较高,要求投资人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各项条件,且不得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但犯罪嫌疑人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投资者,往往对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设下限,对认购人数也不做限制,且私募基金的存续期一般较长,在此期间会吸引大量投资者,以致金额巨大。尤其是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财方式,被法律法规所承认,所以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更具迷惑性,更易吸引众多投资者,一旦案发影响更大。

检察白皮书披露,某涉案公司未经依法备案,不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仍以投资金丝楠木家具为名,发行基金,并与投资人签订基金认购确认书与认购担保书,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率,在销售过程中采用电话等方式公开宣传,共向400余名投资者吸收资金9000余万元。

记者以“私募基金”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搜索结果显示,自2016年至2019年11月末,共检索到刑事案由的裁判文书467份。从地域来看,北京、湖南、湖北、江苏、浙江等地涉及案例较多。

同时,一些第三方机构不中立,违规操作,也助涨了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行为。叶萍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金融交易活动中承担着支付、结转等资金流转职能,通过对金融交易活动中的资金监控可以起到风险预测预警作用。但一些违法案例,就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开设账户设立资金池的。

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2018年以来,监管层对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持续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已经形成高压态势,也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印发施行,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执法司法中反映突出的诸多问题做了相应规定。不过,业内人士表示,强化金融犯罪打击力度,仍需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检察白皮书指出,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已较为齐全,但金融法律供给仍不能很好地适应金融发展速度,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在金融创新发展过程中,金融法律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监管部门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因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尚未出台,行政监管部门的处罚权无法覆盖金融领域乱象治理;二是前期论证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后期风险加大。此外,从司法实践看,部分金融违法犯罪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重复犯罪时有发生。

吴春妹建议,结合金融发展需求做好金融法律供给,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配置,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奠定法治基础。同时,强化金融犯罪打击力度,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合力。

记者了解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望近期出台。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局长向东日前撰文指出,当前,非法集资活动仍处于易发高发时期,网贷平台、私募等领域风险积聚,各类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文章透露,《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列入201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紧推进立法程序。

针对现代科技监管手段应用不足、穿透式监管难实现等问题,吴春妹认为,需要进一步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建立系统性金融监管体系。她建议,丰富监管手段,加强现代科技的运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对存在高风险的金融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全面跟踪异动情况,加强资金全程跟控、多层穿透,通过先期监管防止资金流失,同时将实际控制人及高管名下的财产纳入日常。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控平台正在开发建设中,先行先试推进顺利,已对12个重点地区200余家高风险机构进行全面体检扫描。截至8月,超过25个地区已建或在建监测平台,线上监测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逐步增强。与此同时,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加快推进,立体化、信息化、社会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正在形成。

业内人士指出,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部分民众逐利心切,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叶萍说,不法分子抓住投资群众对“保本”的底线要求,将非法集资包装成借贷、股权投资、购物、办理年卡等正常等价交易行为,使投资群众产生一定会“返本”的错觉,再以高息、回购、返现、附赠商品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环环相扣引诱投资群众步入非法集资陷阱。因此,要多方位加强投资风险教育,引导社会大众理性。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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