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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赢易贷实控人被判刑三年十个月,处罚金8万元

创赢易贷实控人被判刑三年十个月,处罚金8万元

来源: 金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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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评媒消息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胡家宇、陈湘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法人胡家宇因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出上诉。二审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创赢易贷公司会计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

创赢易贷实控人被判刑三年十个月,处罚金8万元

判决书显示,胡家宇系安徽创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投资公司)、安徽新徽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徽盟投资公司)、安徽德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置业公司)、安徽豫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润置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赢易贷金融公司)、合肥创惠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惠投资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胡家宇、陈某某假借投资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胡家宇非法吸收2069人存款计8432万余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5348万余元。陈某某参与的创赢易贷案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1963人存款共计4510万余元,实际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1988万余元。

裁定书显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家宇、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1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家宇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胡家宇在本市包河区以其本人名义先后成立了创赢投资公司、德瑞置业公司、新徽盟投资公司、创赢易贷金融公司,以其妻子陆某名义成立了创惠投资公司,上述公司均由胡家宇实际经营。胡家宇为筹集资金,以投资房地产项目为名,许诺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到期后支付高额利息,以上述公司及其本人名义,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出具借条等方式,从徐某某、叶某某、苏某某等106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对象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3921.6万元,支付本金利息合计561.558万元,实际造成存款人经济损失3360.042万元。被告人胡家宇吸收上述投资款后,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以及维持公司的运营等。

2015年,被告人胡家宇在本市蜀山区怀宁路万达广场2号写字楼21层以其经营的创赢易贷金融公司名义运营“创赢易贷”P2P金融平台(以下简称“P2P平台”),通过网络广告、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发布借款标的为名,许诺高额利率、保本付息的方式,招揽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被告人陈湘君作为创赢易贷金融公司会计,在明知胡家宇利用运营的“P2P平台”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的情况下,负责该平台吸收资金的管理和结算。截至案发,“创赢易贷”P2P金融平台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通过线下刷卡、现金等方式变相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1963人存款共计4510.670717万元,支付本金利息合计2570.417293万元,实际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1988.503808万元。被告人胡家宇吸收上述投资款后,主要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利息,维持公司的运营等。创赢易贷公司在连连支付上的账户已被冻结,账户余额36465.85元。

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胡家宇、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据胡家宇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成立了创赢易贷公司,2015年4月将公司从包河区搬迁至天鹅湖万达广场经营,并与厦门帝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搭建了创赢易贷P2P金融平台,2014年10月该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公司通过网站推广、散发传单等方式宣传区域文化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为P2P、P2C相结合,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发布借款标的承诺较高利息回报。但除前期发布部分标的真实外,其他均为虚假投资标的,他曾安排员工高某制作虚假投资标的。投资人通过在平台上浏览各种投资表及利率后,选择投资项目,将钱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支付至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到期后,投资人提出申请,公司财务将钱转给投资人。为了吸引投资人,高某还在平台上注册马甲进行虚假投资,吸收的资金并没有支付给借款人,而是转至他经营的公司的账户并由其支配,前期少部分借给借款人,其余大部分用于自己企业经营及偿还之前的本金、利息,大概有2000多人到平台投资,具体吸收的资金不清楚,还欠投资本金1700万元左右。

据陈某某供述证实:胡家宇成立创赢易贷公司,下设财务部、运营部等7个部门,2015年9月法人变更为周某,但实际负责人仍是胡家宇,她是公司会计,负责P2P平台每天的充值、提现、客户回款、平台宣传等。公司实际经营的就是网络P2P平台,2014年9月平台上线后,以车贷、房贷宣传高额回报吸引客户投资,主要产品有赢信用、赢车宝、赢房宝等。客户可以通过在公司平台注册绑定银行卡,将钱充值到公司预留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或者直接将钱通过刷卡方式支付到公司POS机的方式进行投资并选择相应产品,投资到期后可以提现或者续投。通过POS机刷卡的钱后期因第三方平台的资金不够客户提现,胡家宇就安排她将钱转至第三方平台用于客户提现。公司提现由她进行操作,最终由第三方平台打到胡家宇的光大银行账户上,创赢易贷公司通过注册虚拟账户投标的方式诱使客户多投资,共计4500多万元,其中线上4200多万元,线下200多万元,实际上有1000多万元资金未兑付给客户。创赢易贷金融平台的用户数据中含有虚拟账户、活动账户,即所谓的僵尸账户,为保证提交给侦查机关的数据准确,案发后她和郑某已将这些僵尸账户剔除后,最终交给公安机关。

原判认为:被告人胡家宇、陈某某假借投资为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被告人胡家宇非法吸收2069人存款计8432.270717万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5348.545808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非法吸收1963人存款计4510.670717万元,实际造成经济损失1988.503808万元,均属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不直接控制投资款,按照被告人胡家宇的安排从事相关活动,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原审判决显示:一、被告人胡家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陈湘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在案冻结的安徽创赢易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连连支付账户余额36465.85元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的美菱大道391号第五层、肥东县响导农贸城1#S101-S112、201-404,2#-5#S101、S103、S107-110、S113、S115-S120、S128、S129、S131-S138、S141-S174、S201-S245、301、308、310-326、402、410-427、501-508、601-607等依法处理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胡家宇以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胡家宇、原审被告人陈湘君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诉人胡家宇有坦白等法定情节,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故胡家宇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创赢易贷成立于2014年06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由合肥民间投融资商会会长单位,安徽创赢投资集团发起、部分会员单位参与及兄弟商会部分企业联合打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来源: 金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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