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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侦:警惕隐形高息民间借贷中的利益陷阱

威海经侦:警惕隐形高息民间借贷中的利益陷阱

来源: 威海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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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融通是保持和促进经济发展活力的核心要素。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民间借贷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由此也产生大量纠纷。下面,我们结合相关案例,对民间借贷背后的法律风险进行剖析,提醒借贷人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及时规避风险。

●借款10万变2.78万,小心“校园贷”陷阱

罗某系在校大学生。2017年3月30日,罗某经黄某介绍向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次日,王某通过殷某的支付宝账户将10万元转给罗某,并要求罗某支取6.5万元给王某公司工作人员,罗某又向黄某转账中介费7200元。2017年4月至7月期间,罗某合计向殷某支付宝账户转账4.2万元。其后,王某将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返还借款6.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中,罗某称,支取的现金全部交给了王某指定的人,7200元是黄某要求支付的中介费,其实际仅收到借款2.7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事实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8年1月31日,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对罗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警示】非正规的贷款平台或职业放贷人往往利用在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弱、缺乏防范心理,又有一定消费需求,通过诸如“低利息”“到账快”等低门槛贷款引诱过度消费,再设置严苛还款条件或逾期不提醒等方式让学生支付“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高额费用,以恐吓、威胁、殴打等违法手段催收贷款。在校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在申请借款或分期购物时,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切勿掉入“校园贷”的圈套。警惕熟人推介参与网购刷单兼职,切勿将身份证、学生证等借给他人网贷或购物,增强网络金融安全意识。如果受到恐吓和威胁,应当及时报警。

●巧立名目,隐形高息防不胜防

夏某是信和汇金公司、信和汇诚公司、信和惠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信和汇金公司是一家P2P平台。2014年10月20日,万某与三家公司签订《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通过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询等服务向夏某借款4.95万余元,并约定借款成功后,万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费、咨询费、管理费,并授权夏某从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费用。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万某应交纳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后,将3.98万元汇入万某账户。之后,万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实际控制人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以其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收取中介费、咨询费、服务费等费用,应举证证明该关联企业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服务、信访咨询、审核等合同义务,收取的相关费用系必要、合理费用。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前述关联企业收取的费用系债权人预扣的利息,不应计入借款本金。

【警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是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上限的规定,对超出利率上限的高利部分不予保护。居间合同、咨询合同、服务合同如确系借款人与第三方所签,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受此限。但对于具体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签订居间、咨询、服务合同以规避最高利率标准的,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与第三方有无实际控制或其他特殊关系;第三方有无实际履行相应的咨询、服务、审核等义务,该费用是否必要且合理;约定的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等其他费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还是由出借人直接从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费用还是与利息同步按时间递延计算;借款人对上述其他费用的抗辩情况。

●债务到期后需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2014年10月,谢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该笔借款由李某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同日,王某出具收条称收到100万元。2016年4月,王某出具还款承诺,约定于2016年5月21日前归还100万元借款本息。2016年8月,谢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就王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主张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了权利。双方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谢某应当在借款期满后六个月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故判决驳回谢某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警示】实践中,债权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他人的保证担保,但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切记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此外,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均应明确约定,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分别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或二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全部债务,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若不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已清偿完毕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5月,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别向李某借款60万元、45万元,该公司及王某分别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数额、利率及还款日期。后借款到期,王某及其公司无力还债,而该公司经营苗圃,故与李某口头协商以苗木抵债。后李某多次安排罗某等人至苗圃拖走苗木共计1.8万余棵,王某阻止继续拖苗,产生矛盾。2015年5月,李某持上述两份借条将某公司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微信及短信往来足以证明双方曾就以树苗抵债达成合意。经人民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拖走的树苗价值进行评估,已超出借款本金及利息总和,故依法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警示】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债权人持借条原件起诉至法院主张债务人归还借款,债务人抗辩债务已清偿完毕但没有收回借条的,应当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对事实予以审查、认定。如借款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偿还款项但不能举证系按债权人指示而为,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而债权人如果恶意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构成虚假诉讼,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威海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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